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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迷小紅書,青春不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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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宣導

1.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 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情事: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或有本辦法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須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報本局備查。
3.詳細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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