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中市112年度國民小學認輔教師暨志工績優獎勵檢核實施計畫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1.本案獎勵對象為「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本市國小認輔績優教師(專、兼任輔導教師除外)與認輔績優志工。
2.請於112年9月23日(星期六)前將薦送資料逐級核章後免備文逕送以下承辦學校,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認輔教師暨志工績優獎勵檢核實施計畫」,俾供審查委員審閱,相關資料經審查完畢即由承辦學校銷毀,逾期送件恕不受理。
(一) 認輔教師「申請嘉獎」審核資料:寄送「崇光國小」輔導室(認輔教師申請嘉獎或獎狀,須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二) 認輔教師及認輔志工「申請獎狀」審核資料:寄送「永隆國小」輔導室
3.重申自111年度起1名受輔學生僅得由1名認輔教師及1名志工申請獎勵,且認輔教師及志工應確有輔導之實。
2.請於112年9月23日(星期六)前將薦送資料逐級核章後免備文逕送以下承辦學校,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認輔教師暨志工績優獎勵檢核實施計畫」,俾供審查委員審閱,相關資料經審查完畢即由承辦學校銷毀,逾期送件恕不受理。
(一) 認輔教師「申請嘉獎」審核資料:寄送「崇光國小」輔導室(認輔教師申請嘉獎或獎狀,須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二) 認輔教師及認輔志工「申請獎狀」審核資料:寄送「永隆國小」輔導室
3.重申自111年度起1名受輔學生僅得由1名認輔教師及1名志工申請獎勵,且認輔教師及志工應確有輔導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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