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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召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依說明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落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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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召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依說明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落實安全管理。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辦理。
二、
旨案係教育部為因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管制作業邀請行政院資安處及各縣市教育產業工會代表於110年3月15日開會討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
三、
上開會議重要決議簡述如下:
(一)
有關學校公務性資安、機敏業務範圍訂定原則如下:
1、
學校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2、
學校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二)
學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資通系統除採向上集中管 理,應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相關要求,包含存取控制採最小權限原則,避免一般使用者取得非業務所必需資料。
(三)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四)
針對學校教職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且確 有使用個人手機處理之必要者,可優先配發公務手機,並依公務用資通訊設備採購流程辦理。
(五)
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公務手機。
(六)
學校如有採用行動設備辦理公務事務之情形,應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落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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